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酒驾新划定
一、将第九十一条修正为:“饮酒后驾驶演习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演习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演习车被处分,再次饮酒后驾驶演习车的,处旬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撤消演习车驾驶证。
“醉酒驾驶演习车的,由公安构造交通办理部分束缚至酒醒,撤消演习车驾驶证,依法追查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演习车驾驶证。
“饮酒后驾驶营运演习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撤消演习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演习车驾驶证。
“醉酒驾驶营运演习车的,由公安构造交通办理部分束缚至酒醒,撤消演习车驾驶证,依法追查刑事责任;十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演习车驾驶证,重新获得演习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演习车。
“饮酒后大概醉酒驾驶演习车产生严重交通变乱,组成犯法的,依法追查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构造交通办理部分撤消演习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获得演习车驾驶证。”
二、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:“伪造、变造大概利用伪造、变造的演习车注销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由公安构造交通办理部分予以收缴,拘留该演习车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组成犯法的,依法追查刑事责任。
“伪造、变造大概利用伪造、变造的查验及格标记、保险标记的,由公安构造交通办理部分予以收缴,拘留该演习车,处旬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组成犯法的,依法追查刑事责任。
“利用其他车辆的演习车注销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查验及格标记、保险标记的,由公安构造交通办理部分予以收缴,拘留该演习车,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。